皖人社秘〔2013〕202號
關于印發安徽省民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就業創業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3〕32號)精神,特制定《安徽省民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7月25日
安徽省民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就業創業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3〕32號),鼓勵、引導民營企業投資建設創業孵化基地,規范、扶持民營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基地”)的建設管理和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基地,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認定的,由民營企業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的,為初始創業者提供低租金的生產、經營、管理場地(包括現代農業、工業廠房、商貿店鋪、辦公樓宇)和創業孵化服務的場所,以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
第三條 孵化基地建設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有效利用開發園區、閑置場地、專業化市場、寫字樓等各類適合聚集創業的場所,與地方的產業優勢、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相結合,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四條 孵化基地主要為高校畢業生、城鎮失業人員、農民工、退役軍人等城鄉勞動者初始創業(創辦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以下簡稱“孵化企業”)提供創業孵化服務。
第五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孵化基地的認定標準、扶持政策制定;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孵化基地的評估認定、監督檢查等;各級創業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孵化基地的日常服務、政策落實。
第二章 孵化基地的認定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 申請認定為孵化基地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完整的運行方案,有健全的創業服務、孵化管理、安全生產制度,有2名專職管理服務人員;
(二)有一定面積的獨立的孵化場地,可以容納一定數量的在孵企業,其中:現代農業型孵化企業不少于3戶;工業廠房型孵化企業不少于5戶;商貿店鋪型孵化企業不少于15戶;辦公樓宇型孵化企業不少于20戶;
(三)場地租金不超過同類地區、同類型場地平均租金的80%,物業費用不超過同類地區、同類型場地平均物業費的70%;
(四)基地內水電、道路、消防、通訊、綠化等基礎設施完善,配套會議室、倉儲、后勤服務等公用設施;
(五)能夠提供創業指導、融資擔保、管理咨詢、事務代理等服務;
(六)協助孵化企業申請享受優惠政策。
第七條 孵化基地的申報和認定程序:
(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向企業注冊地的縣(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孵化基地運行方案(含基地建設基本情況、服務機構及人員名單、孵化基地規章制度等);
3.《安徽省民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一式三份;
4.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縣級審核??h(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到申請單位對照申請材料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合格的在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孵化基地,并向社會公布。
(三)市級備案。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將審核情況、公示情況及認定的孵化基地名單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企業入駐孵化基地的條件及程序
第八條 入駐孵化基地的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不超過1年(12個月),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注冊資金在200萬元以內(科技含量高的新興產業、項目可適當放寬),注冊地或辦公經營場所在創業孵化基地內;
(三)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創業扶持范圍(建筑、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美容美發、酒吧等行業除外);
(四)承諾3年孵化期滿后按時搬離孵化基地;
(五)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生產經營、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遵守孵化基地規章制度,服從孵化基地日常管理;
(六)吸納就業不少于3人,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
第九條 企業申請進入孵化基地的程序:
(一)書面申請。創業企業向孵化基地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2. 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安徽省民營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入駐申請表》一式三份;
4.孵化基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綜合評估。孵化基地對申請企業項目、企業法人、帶動就業等條件進行綜合評估,將符合基地規定條件的企業,報縣(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備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和服務支持
第十條 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和服務支持:
(一)根據符合條件的在孵企業戶數,3年孵化期內按照每戶每年3000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基地創業服務補助。
(二)各地公共創業服務指導中心應協助孵化基地提供創業服務。
(三)設立創業扶持專項資金的地方,可適當給予孵化基地補貼,用于孵化基地為企業減免租金、水電、物業費等。
(四)當地政府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孵化企業可以申請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孵化企業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政策。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優先認定為創業實訓基地。
(三)符合條件的孵化企業可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等。
(四)高校畢業生初始創辦科技型、現代服務型小型微型企業的,給予一次性創業扶持補助。
(五)享受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及孵化基地提供的創業指導、融資擔保、管理咨詢、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務。
(六)提前或孵化期滿按時搬離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定額社會保險補貼。
(七)當地政府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 孵化基地創業服務補助申請
第十二條 孵化基地應于每年11月份向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年度創業服務補助,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安徽省民營創業孵化基地創業服務補助申請表》一式三份;
2.孵化基地與創業企業簽訂的孵化協議復印件;
3.《入駐創業企業一覽表》、《創業企業就業人員花名冊》;
4. 創業企業與就業人員簽訂的6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在安徽省就業失業和用工備案管理信息系統中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的無需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5.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審核撥付??h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合格后,將補助資金直接撥入孵化基地基本賬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孵化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部門取消其資格:
(一)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孵化企業違法違規經營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套取財政補貼;
(三)孵化成效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或者已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孵化性質發生改變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孵化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孵化基地取消其資格:
(一)嚴重違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
(二)違法違規經營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套取財政補貼的;
(四)3年孵化期滿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各地應建立健全監督舉報制度,發現孵化基地或孵化企業套取、騙取財政補貼的,應及時追回,3年內不得再申報享受創業扶持資金。
第十七條 孵化基地應建立創業企業基本臺賬,及時報告企業入駐和搬離情況;孵化基地和企業應按時統計上報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孵化基地的監督、指導,確保扶持政策和規章制度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將孵化基地納入就業創業表彰范圍,對管理規范、營運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創業帶動就業成效顯著的孵化基地,推薦參評省級或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
第二十條 已經享受農民工創業園、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資金資助的孵化基地,不再享受本辦法的政策和資金。
第二十一條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