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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206條(2020年4月最新編發)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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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政策法規

導讀

依據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印發支持實體經濟相關政策文件,省“四送一服”辦編訂最新版《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共206條。



其中:


1,支持科技創新政策98條;


2,財政獎補支持政策68條;

3,降成本支持政策40條。




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

(2020年4月  206條)

一、支持科技創新政策(98條)



1. 優先從“三重一創”、制造強省、創新型省份資金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國家創新發展試驗區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補。從制造強省資金中,對符合條件的提升產業鏈水平及數字化轉型、智能制造、綠色制造、服務型制造企業,按項目投資額給予一定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提升產業基礎能力技改項目,按設備購置額給予一定補助。(皖發〔2020〕4號)


2. 各地可對創新型民營、外資企業年研發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給予一定補助,可對有市場、有技術、有效益的復規企業給予一定獎補。疫情防控期間,對通過技改新增產能的重點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按增購設備投資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皖發〔2020〕4號)


3. 對通過評價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全面執行國家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基礎上,各地可再按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標準的25%給予獎補。根據初創期科技企業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各地可對其給予相應獎勵,用于企業研發投入。(皖發〔2020〕4號)


4. 在首臺套產品投標時,招標單位不得提出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標項目實際需要或套用特定產品設置評價標準、技術參數等。對于已投保的首臺套產品,一般不再收取質量保證金。對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首臺套投標的行為,有關部門依法從嚴查處。(皖政秘〔2020〕52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5. 對2020年1月1日起新發生的、無需提供抵質押作為反擔保、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2%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省財政按照擔保貸款實際發生額的1%/年給予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補貼。對單一融資擔保機構單戶企業擔保貸款業務的補貼最高10萬元。(皖政秘〔2020〕52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6. 加大對5G技術研究的支持力度,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合同實施進展績效,省按項目上一年度實際國撥經費3%-5%比例獎勵研發團隊,每個項目最高可達60萬元,每個單位獎勵額最高可達4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7. 支持企業加大對5G相關產品的研發力度,對關鍵設備購置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其關鍵設備購置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3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一、二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8. 支持軟件企業圍繞云VR/AR、車聯網、智能制造、智慧能源、無線醫療、無線家庭娛樂、聯網無人機、社交網絡、個人AI輔助、智慧城市等場景應用,開發5G應用軟件、控制系統、服務平臺軟件等,并根據用戶總量、市場規模、技術創新水平等,優選一批產品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鼓勵軟件企業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業的應用場景,研發適應該領域的軟硬一體終端產品;按照產品首年度銷售收入規模、技術創新水平等,每年優選一批產品,按照產品研發投資總額的20%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5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9. 鼓勵5G配套產業發展,對在5G相關細分領域形成全國“單項冠軍”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0. 支持5G重大創新產品應用,對符合規定的首購產品、訂購產品,支持需求單位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皖政〔2020〕18號,省相關部門、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


11. 對符合條件的5G相關產品,給予裝備首臺套、新材料首批次相關政策支持。(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2. 支持相關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設5G創新中心、產業研究院、開放實驗室和通信實驗外場等基地。對基地關鍵研發、生產設備按設備投資額的5%進行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3. 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搭建5G核心器件技術開發平臺、中試驗證平臺、產品分析測試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基地和園區聯合優勢企業、科研院所、基礎電信企業等,瞄準國內一流水平建設5G產品認證、應用測試、網絡性能監測、產業監測分析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上述平臺按照關鍵軟硬件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14. 整合社會各方資源,組建各類5G應用聯盟等,搭建5G產業交流合作平臺,在標準制定、技術研發、試點應用等方面開展合作。(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15. 支持引資引智,鼓勵各市引進建設5G產業鏈,在土地、用房、研發啟動經費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對實際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5G產業鏈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皖政〔2020〕18號,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16. 支持企業發展核心設備器件、芯片、模組及終端以及5G應用產品及解決方案,對5G相關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盈利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200萬、500萬元;對上年營業收入5000萬到1億元年增幅超過30%的5G骨干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獎補;對上年營業收入300萬—5000萬元,年增幅超過50%的5G中小微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獎補。(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7. 壯大5G基礎材料及元器件企業發展,支持省內半導體企業布局砷化鎵、氮化鎵、碳化硅等5G基礎應用化合物半導體材料及器件生產線。對新建或在建關鍵設備購置額在200萬元及以上的,按設備購置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8. 推動省級(含)以上產業園區加快實現5G信號高質量覆蓋。鼓勵有條件的產業園區、行業龍頭企業建設5G產業園。對于5G產業規模1億元以上、年增長30%以上的園區,根據其規模、增速、投資強度及經濟貢獻等因素由園區所在地政府給予相應獎補。鼓勵有條件的產業園區或龍頭企業建設5G類孵化培育平臺,依據入駐企業、創業團隊、孵化畢業企業、融資等情況,對基于5G的國家級、省級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皖政〔2020〕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19. 支持“5G+工業互聯網”“5G+智能制造”“5G+車聯網”“5G+能源互聯網”等重點產業應用,培植5G應用重點支撐產業鏈,對在上述領域獲得國家級試點示范、優秀產品、優秀案例及解決方案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廣電局、省財政廳負責)


20. 每年優選一批超高清視頻顯示器件、終端產品、內容供給、傳輸網絡、應用推廣項目,按其關鍵設備購置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300萬元。對進入國家超高清視頻應用示范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加快提升超高清視頻技術研發及產業化,對上一年度生產的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的超高清視頻創新產品,按年銷售收入的10%給予獎補,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廣電局、安徽廣播電視臺、安徽廣電傳媒產業集團負責)


21. 每年優選一批在5G相關領域開展技術攻關和產業化且經濟效益顯著的創新創業團隊,每個團隊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


22.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劑、生物基復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創新型增效利用等領域,支持相關企業與科研院所、下游用戶聯合實施研發產業化創新項目。經評審認定的項目,對研發及關鍵設備投入按照10%比例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3000萬元,特別重大項目納入“三重一創”建設“一事一議”支持范疇。(皖政辦〔2020〕2號)


23. 鼓勵專精特新企業與學生、職業院校簽訂緊缺工種技能人才定向培養協議,并按月發給定向培養生在校學習補助,企業所在地政府給予對應補助。(皖政辦〔2020〕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4. 對企業全職引進的各類急需人才,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經費資助,所需租房補貼、安家費以及科研啟動經費等人才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稅前列支。(皖政辦〔2020〕4號,省稅務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5. 對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開辟綠色通道,職稱評審可不受論文等資格限制,做到應評盡評。(皖政辦〔2020〕4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6. 鼓勵企業引進發達國家工程師和專業技術人員,各地可給予一定資助。(皖政辦〔2020〕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27. 暢通民營企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渠道,允許高校自主開展人才引進和職稱評審。(皖發〔2019〕7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8. 允許轉制院所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科研人員以“技術股+現金股”形式持有股權。(皖發〔2019〕7號,省科技廳負責)


29. 對新建的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每家分別一次性獎勵500萬元、300萬元,其中50%用于成果獎勵,50%用于人才培養引進。(皖政秘〔2019〕137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


30. 根據“一室一中心”運行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省財政采取穩定運行支持和績效獎補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實驗室穩定運行經費每家300萬元、省技術創新中心每家100萬元,結合績效考核或評估情況,再予以每家不同檔次的績效獎補。(皖政秘〔2019〕137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


31. 優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報國家科技專項計劃,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根據項目實施進展給予績效獎補。(皖政秘〔2019〕137號,省科技廳負責)


32. 對“一室一中心”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用地,按有關規定在省級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中優先安排解決。(皖政秘〔2019〕137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33. 對獲得“創客中國”“創響中國”安徽賽區一、二、三等獎項目,每個項目分別獎補50萬元、25萬元、1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4.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采取“創新券”等方式,為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創業輔導、委托研發、工業設計、財務代賬、企業診斷、路演展示、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皖政辦〔2019〕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35. 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6. 對新入駐科技型初創企業三年內發生的房租、水電等費用,各地最高可給予100%補貼。(皖政辦〔2019〕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37. 鼓勵各市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并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按其上年度研發投入較前兩年平均研發投入的增加額,給予一定比例資金補助。省級財政資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會研發投入額度和增長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補助企業研發投入。(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8. 對購買先進技術成果并在皖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省最高給予10%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9. 每年審核選擇一批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皖創辦公司或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科技團隊,在市、縣(市、區)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礎上,省以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方式,分A、B、C三類,分別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支持。對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力、擁有顛覆性技術的科技團隊,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不受名額限制。(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投資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40. 推動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儀器和實驗設施向科技型初創企業開放。對納入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單臺價格在30萬元及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管理單位,省按其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每個單位補助最高可達500萬元。對租用上述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由所在市(縣)按其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每個單位補助最高可達20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41. 對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年薪達50-150萬元,符合規定的,市、縣(市、區)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省財政承擔獎勵資金的30%。對引進我省急需緊缺的具有國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經歷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給予30萬元生活補貼。對引進的其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工資性年收入超過50萬元、納稅10萬元以上者,以用人單位實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給予生活補貼,每人最高可達5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42. 健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機制。人事檔案在用人單位管理的,由用人單位初審上報;人事檔案在人才服務機構托管的,由人才服務機構初審上報。各級評審委員會在組織開展職稱評審時,實行單獨分組,單獨評審。中級以下職稱不作論文要求,高級職稱可用專利成果、項目報告、工程或試驗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論文要求。為從國外、省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申報職稱開辟“綠色通道”。(皖政辦〔2019〕18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43. 發揮省級種子投資基金作用。推進20億元的省級種子投資基金投資,重點對接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和眾創空間項目,培育種子期、初創期前端企業。省級種子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容忍度按照50%執行。(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元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44. 發揮省級風險投資基金作用。推進40億元的安徽安華創新風險投資基金、60億元的安徽安元創新風險投資基金、50億元的安徽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聯合市縣政府、社會投資主體設立子基金,重點支持初創期、成長期前端企業,實現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和試驗基地全覆蓋。省級風險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容忍度按照30%執行。(皖政辦〔2019〕18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華安證券、國元證券、省投資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45. 允許省級股權投資基金將投資省科創板掛牌企業所獲得超額收益的10%讓渡給基金管理機構。允許種子期、初創期科創企業的創新創業團隊根據約定,按照股權投資基金資本金和同期商業貸款利息,回購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所持股權。鼓勵各地設立種子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重點支持科技型初創企業。(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46. 將科技融資擔保業務納入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各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初創企業擔保費率不超過1%。鼓勵各地對科技型初創企業實施貸款貼息,鼓勵銀行擴大無還本續貸規模。(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擔保集團負責)


47.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創企業傾斜。(皖政辦〔2019〕18號,省財政廳負責)


48. 鼓勵國際著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國家重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國公司實驗室和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科研院所、知名科學家及其科研團隊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研發機構落戶市將在土地、用房、研發啟動經費、人才生活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戶市支持的基礎上,按落戶市對研發機構資金支持額度的10%給予補助,最高可達1億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9. 對成功爭創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的研發機構,省從“三重一創”等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給予100萬—3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0. 對成功爭創省級科技創新基地且運行1年后達到要求的研發機構,省從“三重一創”等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1. 對重大新興產業工程研發設備購置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設備購置金額的10%,補助最高可達3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2. 對重大新興產業試驗工程進行補助,補助最高可達2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3. 對重大新興產業專項研制費用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年度產品研發、樣機試制和檢驗檢測費用的50%,連續補助不超過3年,累計最高可達3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4. 對開展研發創新活動的研發機構,省按其上年度非財政經費支持的研發經費支出額度增量的10%給予補助,每個研發機構補助最高可達1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5. 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研發機構,省按項目上年實際國撥經費3%—5%給予獎勵,每個項目最高可達60萬元,每個研發機構最高可達4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6. 對在我省落地轉化和產業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轉化市支持基礎上,按市資金支持額度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可達5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7. 對大院大所在我省開展的各類交流合作活動,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按市支持資金額度的20%給予獎勵,最高可達200萬元。(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8.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省及落戶市依法依規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給、績效獎補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支持。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依據績效情況,省從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9. 對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領軍人物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省內外各類社會機構組織,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按市支持資金額度的20%給予獎勵,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0. 對省內現有大院大所,其新設研發機構、開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等享受與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1. 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江淮優才卡”,憑卡可享受無須社保證明購買住房、本人及家屬落戶等基本服務事項,以及辦理長期簽證、醫療綠色通道、子女入學、申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等優惠服務事項。(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2. 對機器人本體企業的新建或在建項目,且實際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價款),按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3. 對高精密減速器、高性能伺服電機和驅動器、高性能控制器、傳感器和末端執行器五大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按新建或在建項目關鍵設備購置額(≥200萬元)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4. 國內外工業機器人和服務機器人(含特種機器人)領軍企業在皖投資設廠或建立企業總部。對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下同)在1億元至10億元且營業收入超1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10億元以上且營業收入超2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5. 對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目錄的我省注冊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6. 對機器人本體技術指標達到《機器人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工信部聯規〔2016〕109號)中十大標志性產品要求且已批量應用的,一次性獎勵機器人生產企業10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7. 對高精密減速器、高性能伺服電機和驅動器、高性能控制器、傳感器和末端執行器批量應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業機器人的,一次性獎勵機器人零部件生產企業5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8. 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皖政〔2018〕55號,省稅務局負責)


69. 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虧損結轉年限按規定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55號,省稅務局負責)


70. 對入選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名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1. 對省內機器人集成企業集成工業機器人的,按機器人售價總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2. 對年度購置10臺及以上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金額的20%給予一次性獎補,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對年度購置10臺以下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機器人費用的15%給予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3. 建立機器人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和產業發展共性服務平臺,按其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4. 對在我省注冊成立的機器人行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給予關鍵設備投資總額5%的獎補,最高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75. 檢驗檢測機構參與國際交流,年度達成1個及以上國際檢測認證實驗室互認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76. 舉辦省級以上機器人大賽,每次按會場展位費、租賃費總額的50%給予補助,最高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7. 機器人企業在國內外舉辦大型宣傳推介活動、機器人論壇和產需對接會,每次按會場展位費、租賃費等的50%給予補助,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8. 對在本省生產的中藥新藥(1-4類)及中藥經典名方二次開發、化學藥新藥(1-2類),具有新藥證書的生物制品(1-5類)及第三類醫療器械等重大藥械項目,對臨床前研究按研制費用的20%予以補助,對臨床試驗按研制費用的1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最高10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79. 對本省藥械項目獲得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并在省內實施的,可以直接納入省重大新興產業專項予以支持。(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0. 對醫藥企業每取得1個全國第一家仿制(首仿)藥品生產批件并落戶本省生產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1. 對符合條件、價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藥物以及質量和療效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按照醫保目錄評審程序,納入本省醫保目錄;對暫未納入的,經專家評審后,可納入備案采購范圍(每半年更新一次)。(皖政〔2018〕58號,省醫保局負責)


82. 制定《安徽省創新型醫療器械產品目錄》,對納入目錄、經評審認定符合條件醫療器械的首次應用,對省內研制單位按售價10%予以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3. 加快推進腫瘤免疫治療、細胞治療、再生醫療等現代醫療技術創新及臨床應用,對經評審認定具備承擔條件的項目,按照科研攻關和應用推廣發生費用的30%予以資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4. 對同一醫療技術在省內多個醫療機構推廣應用的,采用“一次備案、整體推廣”的模式予以審批。(皖政〔2018〕58號,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85. 對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工業互聯網、大數據產業、軟件“鑄魂”工程等領域的國家級試點示范企業(項目)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86. 對獲得國家級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創新項目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支持智能硬件產品生產,對技術創新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突出、在我省生產且年銷售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的智能硬件產品,每年優選不超過50個給予一次性獎補,每個最高50萬元。對通過國家智能家用電器標準評定并在我省批量生產的智能家居產品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對在我省生產成套智能家居系統且該系統年銷售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7. 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相關數字技術標準并取得實效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個標準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88. 對總部(含研發總部和區域總部)新落戶我省的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互聯網百強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對首次進入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互聯網百強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對首次進入安徽省重點電子信息、軟件企業名單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89. 對我省數字技術企業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0萬元。企業首次進入國家“獨角獸企業”名單的,鼓勵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90. 對獲得國家級制造業“雙創”試點示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91. 每年優選一批企業級工業互聯網(云)平臺,每個獎補50萬元;優選一批工業互聯網(云)公共平臺,每個獎補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92. 鼓勵行業龍頭和骨干企業基于互聯網平臺開放各類資源,面向公眾提供創新創業服務。對平臺內創業項目年收入總計超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平臺主體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93. 對獲得工業互聯網領域國家級、省級優秀解決方案的,每個分別獎補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94. 對獲得國家級智慧健康養老應用示范企業的,按相關規定給予獎補。(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95. 同等條件下,國有及國有控股擔保(再擔保)公司對數字經濟企業給予優先擔保,擔保費率不高于1.2%。對數字經濟領域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科技保險按規定給予補助。(皖政〔2018〕95號,省財政部門、安徽銀監局負責)


96. 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當地重點發展的數字產業,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則,優先安排用地供應。屬于下一代信息網絡產業(通信設施除外)、新型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服務等經營服務項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實用地。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開發互聯網信息資源,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開展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可根據企業發展業態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是否另行辦理用地手續事宜。(皖政〔2018〕95號,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97. 給予用電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云計算中心、超算中心、數據中心、災備中心等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中的兩部制電價。(皖政〔2018〕9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98. 對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依法免征增值稅。(皖政辦〔2018〕37號,省稅務局、省科技廳、省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財政獎補支持政策(68條)




1.  省財政繼續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創板掛牌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完成改制并掛牌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對成功在“新三板”融資企業,省財政按首次股權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70萬元。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等境內外公開市場首發上市的企業給予400萬元獎勵。鼓勵各地配套制定獎補政策。(皖發〔2020〕4號)


2. 省財政對新增國家5A級旅游景區和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全域旅游示范區給予最高200萬元獎補,對旅游領軍企業給予最高200萬元獎補。(皖發〔2020〕4號)


3. 支持企業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所在市、縣(市、區)可給予單戶債權機構最高500萬元的獎勵,省級按實際獎勵額給予一定補助。(皖發〔2020〕4號)


4. 統籌制造強省建設資金,對經評定的“三首”產品省內研制和省內示范應用企業,省財政分別按檔次給予一次性獎補,合計最高500萬元。其中,單價(或貨值)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其單價(或貨值)的15%給予獎補;單價(或貨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其1000萬元(含)以內價值的15%加上超出1000萬元價值部分的10%給予一次性獎補。對省內企業投保“三首”產品推廣應用綜合險的,按年度保費的80%給予補貼,補貼時限為一年。每個企業每年保費補貼最高300萬元。(皖政秘〔2020〕5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省財政廳、安徽銀保監局等配合)


5. 實施人工智能產業創新工程。對技術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的研發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研發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20〕14號,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6.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建設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務平臺、開源和共性技術平臺。建立合格平臺服務商目錄和評價制度,以3年為一周期,按照服務范圍、服務內容等,對運營情況好、服務能力強、評定優秀的平臺,分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三檔給予獎勵。(皖政〔2020〕14號,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7. 圍繞產業鏈關鍵環節,制定人工智能創新技術和產品導向目錄。對智能傳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裝備等項目,按照不超過關鍵設備和系統軟件投入的20%給予補助,省、市(縣)5:5分擔(省與皖北地區7:3分擔),單個項目補助最高2000萬元。對特別重大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鼓勵各市制定專項政策引進導向目錄內的相關項目落戶。(皖政〔2020〕14號,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8. 實施“人工智能+”應用示范工程。支持企業研發產品和人工智能場景應用方案推廣,每年擇優評選10個人工智能場景應用示范予以授牌,并按照不超過關鍵設備和系統軟件投入的20%給予應用方補助,省、市(縣)5:5分擔(省與皖北地區7:3分擔),單個項目最高1000萬元。加強協同創新,培育市場化、網絡化的“皖企登云”創新服務生態體系。(皖政〔2020〕14號,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9. 支持省內超算中心等計算資源向社會開放,對使用名錄的中小微企業,根據實際支付使用費價款的30%予以補助,同一單位累計最高補助30萬元。(皖政〔2020〕14號,牽頭單位:省數據資源局)


10. 支持相關企業圍繞產業鏈招引上下游企業,對引入上下游企業實施總投資(不含土地價款)1億元及以上新建項目按“三重一創”政策給予補助。每成功招引1個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下同)1—10億元且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生物基新材料企業,給予招引企業一次性100萬元獎勵;每成功招引1個注冊資本金10億元及以上且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億元的,給予招引企業一次性200萬元獎勵;單個招引企業最高獎勵1000萬元。(皖政辦〔2020〕2號)


11. 對生物基新材料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3億元、5億元的企業,每上一個臺階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獎勵。(皖政辦〔2020〕2號)


12. 對省認定的成長型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專精特新冠軍企業,每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50萬元、80萬元。對國家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每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辦〔2020〕4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3. 深入實施“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行動和安徽工業精品培育提升行動,對獲得國家“三品”示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辦〔2020〕4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4. 支持符合年度重大支持方向且總投資1億元以上(不含土地價款)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制造類項目,補助比例為項目核定關鍵設備投資的5%,單個項目補助最高可達3000萬元。對實際總投資20億元以上、引領發展方向、具有先發優勢、填補省內空白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制造業項目,以及關鍵技術研發產業化和產業公共服務項目,省、市聯合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皖發〔2019〕7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15. 鼓勵各地在法定權限內出臺新的招商引資激勵政策,引進優勢企業特別是世界500強企業以及行業領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功能性機構等。對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新設或增資設立年實際外資金額超過1億美元的制造業項目,以及新設年實際外資金額不低于3000萬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裝備、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業項目,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對新招引重大項目的招商引資團隊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具體政策由所在地制定。(皖發〔2019〕7號,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負責)


16. 對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按實際投資額一定比例給予前期費用補助,對“一帶一路”及國際產能合作項目給予傾斜支持。對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當年新簽境外項目,按合同額一定比例給予前期費用補助。對實際對外投資額或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額1000萬美元以上項目,從國內銀行獲得的用于境外項目運營的借款,給予不超過50%的貼息支持。(皖發〔2019〕7號,省商務廳負責)


17. 省里出臺的相關既定扶持政策,對皖北三市項目申報條件適當放寬,獎補資金補助金額上浮20%。(皖發〔2019〕7號,省財政廳負責)


18. 大力推廣“電商企業+基地+專業合作社+農戶”模式,支持電商企業與農業基地或專業合作社開展穩定購銷協作,按實效給予電商企業以網絡銷售額5%內的獎勵。(皖政辦〔2019〕33號,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19. 積極推動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擴大規模,對通過線上綜合服務平臺且年進口商品在線銷售額達到50萬美元以上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給予專項資金支持。(皖政辦〔2019〕33號,省商務廳、合肥海關負責)


20. 鼓勵各市對省級多式聯運示范工程、綜合運輸物流園示范工程重點項目,參照國家相關政策對集裝箱企業、承運航運企業、從事集裝箱重箱代理業務且在省內港口結算裝卸費用的貨代公司、自主開辟集裝箱班輪航線的航運企業實施獎勵。(皖政辦〔2019〕4號,各市政府負責)


21. 對列入全省旅游項目庫且3年累計實際投資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旅游類重大項目給予獎勵。其中:10億元以上、30億元以下的,獎勵100萬元;3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獎勵200萬元;50億元以上的,獎勵300萬元。獎補資金下達到項目所在設區的市,由市政府制定具體獎勵方案。(皖政辦〔2019〕17號,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負責)


22. 對新評定為五星級飯店和新晉中國飯店金星獎、中國旅游集團20強、全國旅游五星級飯店20強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旅游行業標準的旅游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單個企業獎補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獲評全國旅游標準化示范城市、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10萬元。對獲評全國旅游服務質量標桿單位的,給予一次性獎補3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旅游商品評比競賽一、二、三等獎(或金、銀、銅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萬元、3萬元、1萬元。獎補資金下達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體獎勵方案。(皖政辦〔2019〕17號,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負責)


23. 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30億元、50億元、80億元、100億元的旅游領軍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獎補資金下達到企業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體獎勵方案。(皖政辦〔2019〕17號,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負責)


24. 培育農村產品上行年網絡銷售額超1000萬元的農村電商企業100家以上、超100萬元的農村電商品牌100個以上,并分別給予單個企業(品牌)100萬元和30萬元以內的一次性分檔獎勵。(皖政辦秘〔2019〕7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25. 農村電商納入就業技能培訓工種目錄,給予培訓合格者1200元/人補貼。(皖政辦秘〔2019〕7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6. 對配合電商企業或電商平臺等開展本地農村產品網絡銷售、收購和信息提供等上行服務并形成網絡銷售的網點,給予每個網點2000元以內的分檔獎勵。對電商經營主體收購貧困村、貧困戶農村產品的,給予收購金額10%以內的補助。(皖政辦秘〔2019〕7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27. 鼓勵農產品跨境電商發展,對農村電商企業開展農產品上行實現年在線出口交易額5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以內的分檔獎勵。(皖政辦秘〔2019〕7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28.對新進入我省投資的世界100強和國內50強電子商務企業,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的,可由當地政府按1%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獎勵200萬元。(皖發〔2018〕6號,各市、縣負責)


29. 積極支持優質民營企業發債融資,爭取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民營企業債務融資支持工具盡快落地,鼓勵以大中型企業為主體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支持發行創業投資類企業債券,對首次成功完成債券融資的民營企業,按照發行規模的1%,給予單個項目單個企業最高70萬元的獎勵。(皖發〔2018〕38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0. 規范有序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對項目收入無法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同級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補貼。(皖發〔2018〕38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1. 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勞務輸出或企業間用工調劑的,根據服務成效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一定的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對跨地區轉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一定的交通補貼。(皖辦發〔2018〕4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2. 對在小微企業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業補貼。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政策,進一步提高崗位質量。(皖辦發〔2018〕4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3. 鼓勵引導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對首次創業、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農民工,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5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對設備回遷或購置新生產設備、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返鄉下鄉創業企業,由地方政府給予一定補助。(皖辦發〔2018〕4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4. 規范建設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園,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園區120萬元的補助。支持建設一批安徽青年創業園,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園區最高1200萬元的補助。加快建設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園區200萬元的補助。(皖辦發〔2018〕4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5. 加大對社會資本、民營企業或高校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據在基地孵化9個月以上且符合條件的企業戶數,在3年孵化期內,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戶每年5000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基地補貼。(皖辦發〔2018〕4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6﹒支持重點企業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對安排在職職工到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企業培養費用60%的補貼,每人每年最高補貼6000元;對開展轉崗培訓的,就業補助資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培訓期間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皖辦發〔2018〕4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7﹒對與省內民營、小微企業開展培訓就業對接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根據培訓后到企業就業人數,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人均100元標準給予獎勵。(皖辦發〔2018〕4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8. 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與省內企業開展緊缺職業(工種)技能人才定向培養,學生畢業后到培養企業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學生一次性3000元就業補貼。(皖辦發〔2018〕4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9.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皖投資設立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新設或遷入的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安徽企業且承諾5年內不遷離安徽的,可按其實繳到位注冊資本或實際募集到位資金(扣除省級及以下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出資部分)的0.5%,累計給予最高2000萬元的財政獎勵(5年內遷離安徽的,相應扣回獎勵資金)。(皖辦發〔2018〕45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證監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0. 對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安徽省內種子期、初創期企業達1000萬元(扣除省級及以下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出資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權投資部分)且投資期限已滿1年的,被投資企業當地財政可按不超過其投資金額的2%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財政獎勵。(皖辦發〔2018〕45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證監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1. 對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安徽省內成長期、成熟期企業達1億元(扣除省級及以下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出資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權投資部分)且投資期限已滿1年的,被投資企業當地財政可按不超過其投資金額的1%給予最高400萬元的獎勵。省對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資安徽企業,根據績效情況實行后獎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皖辦發〔2018〕45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證監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2. 支持健康醫療大數據中心、超算中心、干細胞庫、中藥材大數據中心、轉化醫學研究中心、活細胞成像平臺等重大醫療醫藥創新發展基礎能力建設,對經評審認定的項目,按照關鍵設備投資的10%予以補助,最高20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3. 對首次認定的“十大皖藥”產業示范基地,一次性獎補20萬元。被列入本省飲片炮制規范的“十大皖藥”藥材標準,每個品種給予一次性30萬元研究經費支持。(皖政〔2018〕58號,省藥監局負責)


44. 對已獲得國家資格認定或獲得備案并開展研究的本省藥物臨床試驗機構(GCP)、獲得國家認定的本省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GLP)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合同研究組織(CRO)為本省醫藥企業提供服務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45. 對總部新落戶本省的全國醫藥行業百強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6. 對醫藥企業產品取得國際注冊批件并落戶本省生產的,每獲取1個產品的國際注冊批件給予5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7. 對獲得歐洲藥品質量管理局EDQM認證、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認證、世界衛生組織PQ認證的本省醫藥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8. 對本省醫藥生產企業單個品種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8億元、10億元的,每上一個臺階給予企業1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9. 對首次進入全國醫藥行業百強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0. 對制造業企業分離后新設立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服務5家以上制造業企業的,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原制造業企業最高50萬元獎勵。(皖政〔2018〕8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1. 推動旅游、養老、中醫藥、現代供應鏈、商務租賃、物業服務等領域服務標準體系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單位,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服務業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地理標志商標、“中華老字號”、中國特色商業街等,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皖政〔2018〕85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能分工負責)


52. 持續推進省級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試點地區最高400萬元獎補。鼓勵試點地區制定專項支持措施。(皖政〔2018〕85號,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等按職能分工負責)


53. 鼓勵支持企業廣泛開展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將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從2.5%提高到8%,確保60%以上職工教育經費用于一線職工的技能教育培訓。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按企業支付給職業院校培訓費用的60%給予企業補助。(皖政〔2018〕10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負責)


54. 對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及經學校同意的高校學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首次創辦小微企業并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給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扶持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主創業或與其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合伙創業,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6個月的,給予5000元創業成功補貼。(皖政〔2018〕10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55. 健全鼓勵創業和寬容失敗的保障機制,對新創業失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資人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社會保險補貼。(皖政〔2018〕10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56. 對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就業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對新招用人員開展崗位培訓給予一定職業培訓補貼;對穩定就業12個月以上的高校畢業生,按照其1個月繳納社會保險工資基數標準,給予一次性就業獎勵。(皖政〔2018〕10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57. 鼓勵在省級以上開發區建立促進企業工資增長獎勵基金,對提高職工工資的企業每年按照實際增長總額的5%給予獎補。(皖政〔2018〕101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8. 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線上公共服務(通關)平臺,推動中國(合肥)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線上公共服務(通關)平臺覆蓋全省,對服務跨境電子商務企業50家以上、年在線交易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線上公共服務(通關)平臺運維企業給予資金支持,單個平臺可達10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合肥市政府負責)


59. 鼓勵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面向全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報關報驗、物流、退稅、結算、信保、融資等綜合服務或提供代運營等專業服務,對服務跨境電子商務企業30家以上或年在線交易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平臺給予資金支持,單個平臺可達30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60. 支持建設第三方跨境支付平臺,對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業務許可證》并符合跨境支付標準、在我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結算、年線上結算交易額超過2億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單個支付平臺可達10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外匯管理局負責)


61.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境內線下體驗店,對營業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經營滿1年、年進口商品在線銷售額超過100萬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資金支持,單個企業可達5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62. 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境外線下體驗店,對營業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經營滿1年且年在線交易額超過100萬美元的,按照當年固定資產投入的10%給予一次性建設資金支持,單個企業可達10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63. 支持郵政、快遞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務能力,對郵政公司通過合肥國際郵件互換局的跨境電子商務郵件量、快遞公司通過合肥國際快件監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過50萬件的,同比每增加1個百分點給予2萬元資金支持,單個公司可達5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郵政管理局、中國郵政集團安徽省分公司負責)


64. 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建設公共海外倉,對建設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且年倉庫貨物交易額1000萬美元以上,按當年固定資產投入給予5%的一次性資金支持,單個企業可達200萬元。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租賃公共海外倉。(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65. 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建設用于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的保稅倉,單個保稅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且年倉庫貨物交易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固定資產投入5%的一次性資金支持,單個企業可達20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66. 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租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保稅倉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對年進口商品在線銷售額200萬美元以上、保稅倉年使用費用超過30萬元的,給予實際費用10%的資金支持,單個企業可達2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67. 注重跨境電子商務實際操作人才隊伍建設,將跨境電子商務從業人員培訓納入全省補貼性就業技能培訓工種目錄,參訓人員經培訓合格的,可按1000元/人申領培訓補貼。鼓勵校企聯合建設跨境電子商務實訓基地,加強跨境電子商務操作技能培訓,鼓勵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技能大賽,對具備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根據其年度培訓人數、培訓合格率、培訓后留在省內就業人數等因素,給予承訓機構可達10萬元資金支持。(皖政辦〔2018〕4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


68. 對我省仿制藥項目獲得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并在省內實施的,可以直接納入省重大新興產業專項予以支持。切實落實鼓勵企業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政策措施,對完成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每個品種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可達300萬元。(皖政辦〔2018〕48號,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三、降成本支持政策(40條)



1. 全面推行天然氣大用戶直供氣,調整省內天然氣短輸價格。全年電力直接交易規模達到1000億千瓦時左右,落實降低制造業電價政策,各地可對大工業用電費給予適當補貼。疫情防控期間,對中小微企業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船閘收費繼續執行下調10%減免政策。(皖發〔2020〕4號)


2.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社保繳費基數。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繼續執行16%,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2-6月,對中小微企業免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2-4月對大型企業減半征收。(皖發〔2020〕4號)


3. 繼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法定最低稅額標準征收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和1.0升(含)以下乘用車車船稅;契稅執行3%稅率。(皖發〔2020〕4號)


4. 各地在規定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內,可進一步優化土地使用稅等級范圍,降低稅額標準。(皖發〔2020〕4號)


5. 按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皖發〔2020〕4號)


6. “稅融通”業務支持對象從納稅信用A級和B級企業擴大到M級,2020年累計投放額200億元以上。(皖發〔2020〕4號)


7. 按規定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皖發〔2020〕4號)


8. 對上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返鄉農民工首次創業,按規定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5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繼續實施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職工在崗培訓補貼政策。疫情防控期間,新增就業崗位的小微企業,按規定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一次性補貼,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4萬元。(皖發〔2020〕4號)


9. 組織城鄉未繼續升學初高中畢業生、20歲以下登記失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并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2020年可再享受政策1年。(皖發〔2020〕4號)


10. 對從事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制造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按政策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按規定落實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號,省稅務局牽頭)


11. 各地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裝配式建筑新上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給予一定額度貸款貼息。(皖政〔2020〕21號,各市人民政府)


12. 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生產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皖政〔2020〕21號,省稅務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13. 裝配式建筑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加計扣除。裝配式建筑項目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皖政〔2020〕21號,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科技廳)


14. 將仔豬及冷鮮豬肉納入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范圍。2020年6月30日前,對整車合法運輸種豬及冷凍豬肉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皖政辦〔2019〕29號)


15. 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按規定給予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皖政辦〔2020〕4號,省財政廳負責)


16. 鼓勵通過新增工業用地彈性出讓或以租賃方式供地、允許部分工業項目分期供地、適當下調競買保證金、實行過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原工業用地使用權人自主或聯合改造開發。對傳統工業轉為先進制造業或與生產性服務業融合發展,以及工業企業、科研機構轉型為生產性服務業等情況的,可享受在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用途的過渡期支持政策。(皖發〔2019〕7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17. 農機融資租賃服務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允許租賃農機等設備的實際使用人按規定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農業機械耕作服務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免征政策。免收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和插秧機車輛的通行費。(皖政〔2019〕27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等負責)


18. 市、縣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計劃和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農機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地,并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皖政〔2019〕27號,各市政府負責)


19.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開辦旅游企業。城鄉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從事民宿等旅游經營。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市場主體利用舊廠房、倉庫提供符合全域旅游發展需要的旅游休閑服務的,可執行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皖政〔2019〕41號,省自然資源廳、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


20. 農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用電的用戶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皖政辦〔2019〕21號,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21.對納入公租房計劃管理的、面向企業職工和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企業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皖發〔2018〕6號,省稅務局負責)


22.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皖發〔2018〕38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3. 對民營企業全職引進的各類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補貼、安家費以及科研啟動經費等人才開發費用可按照規定稅前列支。(皖發〔2018〕38號,省稅務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4. 在符合規劃條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業企業依法按程序進行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及擴建生產、倉儲場所,提升集約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價款。(皖政〔2018〕76號,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5.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皖政〔2018〕76號,省自然資源廳、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26. 對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27.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28. 對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29. 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國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30. 我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與大工業用電類別統一合并為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業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合并后的工商業單一制或兩部制目錄電價。(皖政〔2018〕82號,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負責)


31. 鼓勵用地單位在不改變用地主體、不重新開發建設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發展研發設計、創意文化、旅游休閑、健康養老等業態。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企業退出后的工業用地轉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制造業企業利用自有工業用地興辦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的自營生產性服務業,經批準土地用途可暫不變更。(皖政〔2018〕85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32. 列入省委、省政府調度的現代服務業重大項目,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省級預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對納入省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其他服務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現代服務業重大項目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經市、縣政府批準后可以依法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皖政〔2018〕85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33. 組織實施現代服務業人才引進培養計劃,將服務業高端人才納入省新興產業“111”領軍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等選拔范圍。開辟職稱評審綠色通道,高層次人才職稱評審采取同行推薦制,由2名同專業領域正高級職稱人才聯名推薦,即可直接進入評審。放寬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職稱評審資歷、年限、繼續教育學時等資格限制。(皖政〔2018〕8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4. 支持用電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業用戶按照我省工商業兩部制輸配電價標準,參加全省電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5. 各市和省直管縣應將不低于省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總數的2%,專項用于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輔助設施建設。(皖政〔2018〕105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36.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37.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38.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盤活集體建設用地存量,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39.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建設。(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40. 國家實施專利強制許可的藥品,無條件納入我省藥品采購目錄。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未達到3家的,優先采購和使用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皖政辦〔2018〕48號,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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